昨日司法部、国家所
财务
局就《中华民国耕地占用法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表征求意见,这就意味着条例将上升为立法,贯彻执行税赋法定准则迈出新脚步。
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其基本上延续了现行条例的规定,同时又根据经济发展持续发展变动和
税赋征管
具体对一些明确的条文规定进行了必要变更,并吸收了条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征税单纯上来看,看法稿具体: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工程的的单位或者一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沿用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关于“建房”的解释条文,比如将水利会公共设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税范围内以外。
从税负水准上来看,看法稿认为:现行耕地占用税制度元素基本上恰当,征管体制较为完善,不财税网需要进行大的进行改革,宜保持现行制度构建和税负水准基本上不变,平转上升为立法。
根据依法保护耕地的准则,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延续了条例的外商投资,只增加了个别的的关系国计民生、公益很强的减免税工程项目,比如增加了对水利的减免税并更进一步具体了减免职权和相关管理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