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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系统」国令第693号: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报税系统」国令第693号: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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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现公布《中华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法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副总理  温家宝201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民国环境保护税法》(下

现公布《中华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法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副总理  温家宝

201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民国环境保护税法》(下述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法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款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明确范围内,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程序中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废水集中处理娱乐活动, 报税系统是指为全社会提供贫困废水公共服务的娱乐活动,不包括为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制造业聚集区域的中小企业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废水公共服务的娱乐活动,以及中小企业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废水娱乐活动。

  第四条 达到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国际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违法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重点项目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必要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造成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重点项目量的额度。

  前款明确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大多环境保护国际标准的公共设施、娱乐活动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目;固体废物的重点项目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关于自然资源重点项目要求以及国家所和大多环境保护国际标准进行重点项目的固体废物数目。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造成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欺诈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层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折合的水污染钚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层污染物、水污染物的造成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

  (一)未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系统会监控电子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系统会监控电子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视电子设备局域网;

  (二)损毁或者私自行进、改变污染物系统会监控电子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长时间运行防治水污染公共设施等方法违法行为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欺诈 报税系统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情况的纳税人,另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控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和监控法规的,等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监控政府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赋减免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层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含量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系统会监控电子设备一月系统会监控的应税大气层污染物含量值的星期平均再平均值所得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含量值的日平均再平均值所得值,或者监控政府机构一月监控的应税大气层污染物、水污染物含量值的平均。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明确规定的应税大气层污染物含量值的星期平均或者应税水污染物含量值的日平均,以及监控政府机构一月每次监控的应税大气层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含量值,均不得超过国家所和大多明确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有所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数据核对、组织税收入库等职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控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控法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大多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领导者,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根本性难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数据共享的平台国际标准以及数据源、储存、数据传输、查询和使用法规。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数据共享的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归口中获取的下列数据:

  (一)排污的单位的命名、统合社会上金 报税系统融机构字符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品种等基本上数据;

  (二)排污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以及大气层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含量值等统计数据);

  (三)排污的单位自然环境违法行为和受违法行为状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明确规定限期兼办纳税申报的复核看法;

  (五)与税务机关商谈交送的其他数据。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数据共享的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数据:

  (一)纳税人基本上数据;

  (二)纳税申报数据;

  (三)税收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收以及可能性 报税系统疑问等数据;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和受违法行为状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明确规定限期兼办纳税申 报税系统报的数据;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谈交送的其他数据。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层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驻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造成地;

  (三)应税杂讯造成地。

< 报税系统p>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内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赋征收管辖有争论的,由争论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工作的准则磋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联合的下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的单位数据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的单位数据中没有相同数据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兼办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数据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审批的应税污染物排放数据或者适用的排污比值、材料衡算方式应为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审批的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统计数据不完全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统计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纳税人当期审批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显著偏低,且无强制执行;

  (二)纳税人的单位的产品污染物排放与同类纳税人相比显著偏低,且无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咨商、训练和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财务检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赋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明确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控和管理工作的有关的资讯。 报税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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