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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工资」税务总局发布化肥恢复征税的补充通知

「避税工资」税务总局发布化肥恢复征税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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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补充通知》。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现在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难题,现就《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补充通知》。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现在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难题,现就《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

卖出的库存 避税工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陋计税方式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库存化肥也适用此明确规定。

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运,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动增值税和销售税方针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规定,其出口等同外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年份,以出口货运报关单(出口退税配有)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纳税应当分开审计库存化肥的营业额,未分开审计的,不得适用简陋计税方式。库存化肥,是指纳税2015年8月31月底制造或购进的仍未卖出的化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农专业知识社员有关税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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