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商务部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税前扣除有关方针难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按照不超过万 合理节税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例》的有关明确规定,司法部、商务部具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难题。
通知具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明确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 合理节税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比值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序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序数以交通银行核准的金额为准。
通知指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民族全境设立的金融机构、农村居民合作伙伴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员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