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存在近似问题,就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但是,被商标局驳回并不意味着就没有重生机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的方式,拯救这款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读下注册的商标总是被驳回的原因以及被驳回时该采取的措施。
一、商标被驳回原因:
1、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发》的禁止性规定;
2、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分号、数量;
3、可能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4、根据请求的商标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力;
5、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
二、被驳回时应采取措施:
(1)如果驳回复审成功机率明显偏低的如因商标相同被驳回的,可考虑另行申请注册。
(2)如果是组合商标图形+文字,若因文字或许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可去掉该近似部分另行请求注册商标。
(3)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用商标存在抢注的状况,可对该引用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或许争议请求,以打扫注册妨碍从而使请求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4)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用商标存在转让的可能,可与该引用商标权力人洽谈并处理商标转让,从而使引用商标权力归于请求商标权力人名下人,消除商标抵触。
(5)凡是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可向商标局提出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三、商标被驳回的几种类型:
第1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合法性,以《商标法》第十条中的“禁用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类型的申请商标大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中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自然段的第1项的法条规定,现实中有关该部分在商标的理解上最易出现争议性,而且也往往带有政策和时代的印记。
第2种类型,是在检查中以为请求商标不具显著性,而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禁注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归于该驳回类型的请求商标大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中第(二)、(三)款的法条规定,有关引用这些法条在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确定和了解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往往需要经过对商标构成要素在公用与首创、直接与直接、主要与次要、明示与暗喻,以及相关大众对特定职业和项目的认知习气等方面进行归纳确定。
第3种类型,是在检查中以为请求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效劳项目上存在有在先近似抵触的注册或请求商标,而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近似抵触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归于该驳回理由的是商标注册中最常见的状况,尤其是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有关近似判别上的不确定性要素最为明显。其要害点就在于该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效劳上是否与引用的在先商标具有区别性,以保证相关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杂。但是关于这个区别与近似的判别过程,其实是一个动态的多因素模糊集合的量化分析过程,是需要综合当前法律与政策、社会与行业、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推断、主观与客观等方面的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