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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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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常听人说起,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等原则,那么什么是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呢?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有哪些不同?对此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具体如下。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
常听人说起,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等原则,那么什么是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呢?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有哪些不同?对此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具体如下。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那么对于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有哪些不同?

1、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2、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先注册商标对企业有何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恶意,只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这是因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而侵犯商标专用权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商标注册在先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1、若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2、如果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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