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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契税税务筹划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契税税务筹划

发布日期: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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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该公司中持股份(股权)比率为80%,且改制(变更)后该公司继承原企业基本权利、责任的,对改制(变更)后该公

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该公司中持股份(股权)比率为80%,且改制(变更)后该公司继承原企业基本权利、责任的,对改制(变更)后该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按照《中华民国劳动法》有关明确规定总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信用该公司或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该公司变更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信用该公司,原企业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该公司中持股份(股权)比率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该公司继承原企业基本权利、责任的,对改制(变更)后该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2、问: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改制为企业,原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筹资(股份、股权)为比率60%,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1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改制为企业,原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筹资(股份、股权)比率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3、问:两个该公司依照合约约定,合并为一个该公司,且原融资整体存续的,对合并后该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该公司,依照立法明确规定、合约约定,合并为一个该公司,且原融资整体存续的,对合并后该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4、问:该公司依照合约约定分立为两个与原该公司融资整体完全相同的该公司,对分立后该公司承受原该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该公司依照立法明确规定、合约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该公司融资整体完全相同的该公司,对分立后该公司承受原该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5、问: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实施破产,债务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偿还负债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对非债务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按照《中华民国劳工法》等主管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部门法规方针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工人明确规定,与原企业全部工人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者劳务合约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与原企业50%的工人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者劳务合约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破产,债务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偿还负债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务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民国劳工法》等主管部门法规方针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工人明确规定,与原企业全部工人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者劳务合约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工人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者劳务合约的,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承受破产企业偿还负债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三种方法承受破产企业偿还负债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6、问:对承受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机构按时进行行政性变更、划转产权、房屋权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属的的单位,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 有限公司注册流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机构按时进行行政性变更、划转产权、房屋权属的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7、问:子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同一融资整体外部隶属于企业两者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子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之间,同一该公司隶属于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之间,同一第三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物权转股份的企业,对物权转股份后新设立的该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物权转股份的企业,对物权转股份后新设立的该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9、问:以出让方法承受原改制重整企业划拨公共设施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八条明确规定:以出让方法或国家所股份筹资(入股)方法承受原改制重整企业、事业单位划拨公共设施的,不属上述明确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对承受方应按时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应征收契税。

10、问:在股权转让中,一个人承受该公司股份,该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18〕1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股份(股权)转让中,的单位、一个人承受该公司股份(股权),该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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