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司机票代理购 注册纳闽公司票企业,就因为客户拒绝收取由的航空公司开具的行程单,而只要代理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这家代理购票企业就得按照「旅行社+代理利息」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且旅行社的进项发票没法抵扣「行程单抵扣个what?」。
作为代理该公司原告,那意味著是不想接受这个现实生活的。代理利息额度小,但是旅行社的额度极大,全额计税,对这类企业来说毫无疑问是承重的税赋负担。但这就是确实!乃是营改增减负,在这类企业里我看是不减反增!
在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更严格,这种类似的状况是这样处理的,代理该公司也向客户开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审批增值税时候,是被阻挠按照代理费审批的「类似利息计税」。
而增值税时期,纳入水印税收管理系统的发票想要这样做肯定是行不通的「你没有利息方针,全额开具你通不过一窗式核对」。要么你不想给客户投票日,要么你开了票就全额审批。
1、
代理行为,纳税的增值意味着就是代理利息,代理本身的商业价值意味着是代收代付行为,如果按这样来做,开了票就得审批税款,对于代理企业来说意味著是不公正的。
那有没有例外?全额开了票,代理部份不用审批的状况有没有?我了解的有两个「欢迎补充」。
银行业在发票备注订明的车船税、滞纳金。根据《国家所
财务
局个人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实施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明确规定,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收数据,明确数据包括:投保人号、税收隶属于期(详尽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总计等。纳税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开销报销依据。
代理出口免出口增值税的货运。局2016年69号新闻稿第八条的表述:纳税代理出口按时免征出口增值税的货运,其营业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借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现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其他呢?营改增后那么多利息征税算吗?如果看结果,算。但是我这里讨论的是代理,我觉的和利息征税还是略有差别。
2、
什么是代理?代理和经营管理又有什么差别?关于这点,我觉得最差的解读可以看看收入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这样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前是否拥有对相关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统治权来判断其从事买卖时的身分是主要查处还是中间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前能够控制相关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该企业为主要查处,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值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中间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值扣除应支付给制造商的价款后的新股或者按照既定的报酬额度或比率确认收入。
一般来说表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前早已拥有对相关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统治权: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的首要法律责任;
注册纳闽公司(二)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前承担该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主要库存可能性;
(三)企业无权自主决定所 注册纳闽公司买卖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价钱;
(四)企业承担应收客户现金的套利。
只不过,在会计核算视角来看,更好的是的业务的实质上,这个实质上主要把握点就是,经济发展实质上与立法方式是否完全一致,比如合约的约定?债券的开具,经费的流入?可能性酬劳的匹配的关系等,如果代理合约约定了和利润不对等的责任,那么还能算代理吗?
就像机票代理该公司,如果合约是三方代理协定,经费也是代收代付, 注册纳闽公司代理该公司不承担退票等主要可能性,代理该公司难以决定旅行社的价钱,从这些点来看都符合代理的实质上,应该按照新股法确认代理费的收入。但是客户不接收发票,债券难以开具,那怎么办?只不过也满足不了所有前提,只得忍不住认了。除非
财务
局有专为的针对代理企业的发票开具方法出来。
那么如果对方愿意接收利息发票,那这个行为中代理该公司又要规避那些各个方面的可能性?我觉得主要的可能性还是在经营管理和代理的判定上。
关于代理会计上的明确规定,我们也说了,合约、经费流入、无权的关系、债券等。那财务上还有什么明确规定吗?就目前为止而言,我找到了这个。
★财税字[1994]26号司法部、商务部关于
增值税
、增值税若干法律法规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未过热,最少笔者没查到过热明确规定)
代购货运行为,从同时具备下述前提的,不征收
增值税
,不同时具备下述前提的,无论会计规章如何审计,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经费;
(二)销货方则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则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具体收取的营业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出口货运则为中国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借款,并另外收取利息。
★《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二条有个四肢在前面,列举部份状况定义为“非”“价外车费”:
“但下列工程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原料应征
销售税
的消费所代收代缴的
销售税
;
(二)同时符合下述前提的代垫交通运输开销:
1.承运机构的交通运输开销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下述前提代为收取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或者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钱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务债券;
3.所收现金全额上缴财务。
那其他代理行为呢?就比如这个代理旅行社,能否适用?我也弄个不垫付经费,发票转交,可行吗?只不过操作很差也是可能性点。
所以,代理企业,只不过并不是你想的那么非常简单?
营改增
后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代理行为,我们还有待观察更好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