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面性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
税率
?
答: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营改增以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明确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下述简称甲方)取得农地所有权并兼办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的单位(下述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工程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建设完工,甲方替乙方兼办所有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卖出资产,应按‘卖出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如甲方自备施工意志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原为行为,按‘纺织’税目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意志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兼办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纺织税目征收
税率
;若自备施工意志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兼办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卖出资产税目征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