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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注册资金」会计人员必须要清楚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

「贸易公司注册资金」会计人员必须要清楚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

发布日期: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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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1、纳税人未如期进行纳税申报的责任《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兼办纳税申报和报送缴纳的资讯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向税务行

1、纳税人未如期进行纳税申报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兼办纳税申报和报送缴纳的资讯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向

税务

行政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调查报告表和有关的资讯的,由

税务

行政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

2、纳税人未如期缴纳税款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限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勒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月内,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罚款。

3、未按时预缴税率的责任

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续作新闻稿,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政府机构驻地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按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 贸易公 贸易公司注册资金司注册资金十八条 纳税人 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勒令期限缴纳,单据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政策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罚款。

4、未按 贸易公司注册资金照规定设、保管帐簿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六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

提醒:

从事制造、经营管理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执照月内15日内设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设备,或者损毁或者私自修改税控设备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

  6、纳税人不兼办税务登记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

提醒:

纳税人必需按照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兼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护照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护照,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护照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述的罚款。

提醒:

税务登记护照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其开业娱乐活动醒目位置悬挂。纳税人不得为谋取非法个人利益或者不缴、少缴税款,而转借、买卖、伪造、涂改、损毁税务登记护照。同时,纳税人在兼办缴纳事宜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出示税务登记护照,纳税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兼办验证、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贸易公司注册资金使用税务登记护照,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护照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还要严正提醒一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假造、买卖税务登记护照的,构成伪造、假造、买卖国家机构文书、护照、图章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下述徒刑、拘役、管控或者剥夺公民权利;违法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述徒刑。

  8、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制造、经营管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持税务登记护照,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

国际金融

政府机构开立基本上利息账户和其他利息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向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的,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

  9、未按照规定将财政、会计或者财政、会计处理必要和会计核算应用程序报送税务机关核定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勒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下述的罚款;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罚款:

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制造、经营管理的纳税人的财政、会计或者国际会计处理必要和会计核算应用程序,应当报送税务机关立案。

  10、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由税务机关必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

税赋征管

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1、纳税人或者其依法人在入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责任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依法人在入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缴纳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入境管理工作行政机关阻止其入境。阻止入境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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