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消费者打折商品被经营者告知难以开发票;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赠品”不能开发票。名记者在“315”国际性消费者权益日前夜调查结果发现,这些“奥特曼条文”流行起来。桂林市税务部门表示,无论是“赠品”还是打折商品,消费者都无权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名记者,买商品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方法,与一般的无偿赠予有着事物的差别,“赠品”的必要是消费者付款餐饮,因此,“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店家在开具的发票上,应注明“赠品”的价钱、机型等数据。如果“赠品”出现 公司注册程序总质量难题,发票可作为索赔
。
名记者了解到,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责任,无论是按的电子购买,还是消费者折扣处理的商品,消费一旦发生,经营者不得以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如果经营者拒开发票,可向税务或工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可违法勒令其改正并处处罚。
此外,“超过期限不能开发票”的说法 公司注册程序也不成立。针对有经营者设定的“限定开发票星期”这一难题,业内指出这是片面行为。贵州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发生以后,随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