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
法》及其实施法例等相关法规,为配合所得税进行改革,商务部决定调整《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下述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加1)开具部份事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负责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县税务(下述称负责人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我国居民中小企业的全境、国外分公司应由其我国总政府机构向总政府机构负责人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人中小企业应当以其我国居民合伙作为申请人,向我国居民合伙负责人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负责人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资料:
(一)《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通知书(见附加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福利待遇收入有关的合约、协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案、相关支付
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一个人且在我国全境有居所的,提供因户口、中产阶级、经济发展个人利益的关系而在我国全境嘲弄居住的证明物料, 长沙代办注册公司包括申请人身分数据、居所状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一个人且在我国全境无居所,而一个缴纳本年度内在我国全境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我国全境具体居住星期的证明 长沙代办注册公司物料,包括入境数据等资料;
(五)全境、国外分公司通过其总政府机构申请时,还需提供分数政府机构的注册状况;
(六)合伙人中小企业的我国居民合伙作为申请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人中小企业注册状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英文文档,相关资料复制品为中文文档的,应当同时提供英文译文。申请人向负责人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信函时,应在信函上加盖申请人图章或签字,负责人税务机关核验复制品后留存信函。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开具〈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加1、附加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加:
商务部
2019年4月1日
现就《商务部关于调整有关事宜的公告》(下述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历史背景
为贯彻执 长沙代办注册公司行新修改的《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例明确规定,便捷居民中小企业或居民一个人开具《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下述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签署的税收协定优待,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
二、《公告》主要调整 长沙代办注册公司
结合定额地租征管试点和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原有明确规定为基础,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行政机关。根据定额地租征管试点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继承原定额、地租行政机关征管的职能,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行政机关调整为新县税务机关命名,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兼办程序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份开具事宜。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例明确规定,税收居民一个人在我国全境居住星期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具体。
三是简化部份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例明确规定,以及简化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简化,使涉税资料更为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文档式样。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调整状况,结合原则上,对通知书和《税收居民证明》式样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颁布星期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