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历史背景
为贯彻执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税务〔2015〕1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同时为有效地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方针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难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细节
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收征收消费税。
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项,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税收隶属于期)启用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缴纳申
》。
三是根据《中华民国消费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公告明确了电池、涂料全省平均值生产成本利润分别为4%和7%。
四是为加强电池、涂料消费税管理工作,公告明确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外购电池、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制造原料行为,发生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审批缴纳消费税。
五是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为统合电池、涂料消费税方针执行有效射程,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总质量新技术督导机构认定的检测政府机构”是指具有国家所认证认可督导该委员会或省级总质量新技术督导机构违法颁发、现行有效地的《专业知识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认定定量认证认证》(使用
会徽),且《专业知识认定定量认证认证》附图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工程项目的检测政府机构。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方针的电池、涂料的产品,可按类型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调查报告时应悉数报送该类的产品明细表格,并且明细表格的货运命名、标准、机型应与会计核算、卖出单据细节相符。
七是公告明确规定了执行星期为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