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
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制造业中小企业自建的建筑物,包括制造用厂区、库房、主楼及其他建筑物。现行法令明确规定 公司注册地址,中小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的自建行为不征收
;但如果将自己增建的建筑物对内转让,则在转让时,除应按“卖出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外,还应按“建筑安装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转让自建建筑物时,自建行为的销售额应根据当期或近来同类工程的平均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式子核准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生产成本×(1+生产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