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国家所
财务
局下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 注册南京公司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的通知》,旨在更进一步支持农产品通货体制建设工程。
通知提出,对专为 注册南京公司经营管理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管理其他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率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具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业注册,供卖家进行农产品及其初食品期货批发或批发交易的娱乐活动。农产品包括农副产品、肉禽蛋、水果、干鲜果品、海产品、调料、棉麻、活畜、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州、省辖市税务机构确定的其他食用的农产品。
通知还明确规定,享受上述
税赋折扣
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必要为农产品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事务办公大楼、学生公寓,以及商业性休闲Entertainment等非必要为农产品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明确规定的折扣范围内,应按时征收
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