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司法部发布了《法规“三去一降一补”有关的业务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旨在法规为钢材、煤等产能过剩企业的会计处理。上面来看一看主要有哪些细节。
一、关于国营企业独资或子公司企业两者之间无偿划拨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国营企业独资或子公司企业两者之间按有关明确规定无偿划拨的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下述会计处理:
(一) 公司注册场地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明确规定开展
审计
等,上报国资监管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批复的有关额度,借记“长年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科目(若批复具体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记入“实收资产”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拥有者权利变动表等:
(1)合并资本负债表。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
审计
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批复的资本和债务的溢价商业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以前发生的改变基础上,对被划拨企业的资本负债表进行变更,变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本和债务两者之间的利息,计入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
(2)合并利润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寒假发生的销售收入。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寒假造成的现金流量。
(4)合并拥有者权利变动表。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拥有者权利变动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寒假的拥有者权利改变状况。合并拥有者权利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本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年股权投资的溢价商业价值,借记“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 科目(若批复具体冲减注册资本的,应借记“实收资产”科目,下同),贷记“长年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产公积(资产普 公司注册场地通股)严重不足冲减的,依序冲减赤字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本、债务、少数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权利工程项目,相关利息冲减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 公司注册场地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严重不足冲减的,依序冲减赤字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两者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以前发生的未实现外部诸家,应转入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资产公积(资产普通股)严重不足冲减的,依序冲减赤字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关于将要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将要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中央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明确规定定义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将要关闭出清的“僵 公司注册场地尸企业”名册的(下述简称此类“僵尸企业”), 公司注册场地应自被列为此类“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本改按清算商业价值定量、债务改按预定的结算额度定量,有关利息计入开业外支出(收入)。此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人民币和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此类“僵尸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根基及其因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本和债务的情况、清扫的成果状况、是否会因资本变现以及债务偿还等因素需预定大额的伤亡或额外债务等最重要数据。
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且被法庭指定的破产管理工作人移交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将要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此类“僵尸企业”的子公司(下述简称子公司)应当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1.子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该的子公司长年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资本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额度与溢价商业价值孰低进行定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利息计入资本减值伤亡。
2.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该的子公司按本条明确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基础上,按与该的子公司完全相同的根基对该的子公司的资本、债务进行定量,定量额度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本、债务以及信誉的额度两者之间的利息,应计入当期诸家。子公司因其隶属于的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且被法庭指定的破产管理工作人移交等,丧失了对该的子公司控制权的,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子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根基及其因素、子公司定量根基的有关变动对其当期财政状况、经营管理研究成果、现金流量等各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的子公司清扫的成果状况、是否会因资本变现以及债务偿还等因素需预定大额的伤亡或额外债务等最重要数据。
(三)将要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权利性投资商的会计处理。
本明确规定称之为的其他权利性投资商,是指对此类“僵尸企业”具有联合控制或能够施加根本性负面影响的融资企业。这些融资企业对该“僵尸企业”的长年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可收回额度与溢价商业价值孰低进行定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利息计入资本减值伤亡。
三、关于机关企业对制造业企业一体化专项奖补经费的会计处理
机关企业在收到财政收入预拨的专项奖补经费时,应当暂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审计,借记“利息”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机关企业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管理工作后,按照253号文明确规定的计算国际标准等,能够恰当可靠地确定因完成特殊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经费额度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诸家科目;不能恰当可靠地确定因完成特殊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经费额度的,应当经司法部核实清算后,按照清算的有关额度,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诸家科目;预拨 公司注册场地的专项奖补经费小于企业估计应享有的额度的,严重不足部份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因未能完成有关特殊任务而按时向司法部缴回经费的,按缴回经费额度,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利息”等科目。
四、本明确规定自发布月内施行,不要求追溯变更 公司注册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