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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公司注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代驾公司注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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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税务〔2018〕55号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更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一个人

税务〔2018〕5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更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一个人有关税制难题通知如下:

  一、税制细节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必要投资于果实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下述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份持有满2年的前夕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夕严重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缴纳本年度结转抵扣。

  (二)受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下述简称合伙人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必要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人创投企业的合伙分别按下述方法处理:

  1.财团法人合伙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财团法人合伙从合伙人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前夕严重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缴纳本年度结转抵扣。

  2.一个人合伙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一个人合伙从合伙人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管理所得;前夕严重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缴纳本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一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法必要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严重不足抵扣 代驾公司注册的,可以在之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一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兼办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一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仍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月内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一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方针前提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下述前提:

  1.在我国全境(不包括港、澳、台周边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村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中专学历的从业总人数不低于30%;资本总值和年销售额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星期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月内未在国内外股票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

  5.接受投资前夕及下一缴纳本年度,研制开销总值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率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税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述前提:

  1.在我国全境(不含港、澳、台周边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村民企业或合伙人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者;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工作暂行 代驾公司注册规定》(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等10机构令第39号)明确规定或者《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会归口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会的尤其明确规定,按照上述明确规定完成立案且法规营运;

  3.投资后2月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份比率总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的税制的天使投资一个人,应同时符合下述前提: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者、员工或其子女(包括配偶、双亲、父母、父母、祖父母、侄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动派遣等的关系;

  2.投资后2月内,本人及其子女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比率总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的税制的投资,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必要支付现金方法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大股东的生产量股份。

  三、管理工作事宜及管理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制开销有效射程,按照

(税务〔2015〕119号)等明确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总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者的关系的工人工作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动派遣工作人员。从业总人数和资本总值基准,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倒数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严重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月数平均值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额,包括主营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基准,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倒数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严重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生产成本、其他的业务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一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人创投企业的合伙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人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人协定约定的合伙占合伙人创投企业的筹资比率计算确定。合伙从合伙人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

(税务〔2008〕159号)明确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一 代驾公司注册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创投企业、合伙人创投事业单位合伙、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时兼办折扣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一个人投资满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的,天使投资一个人转让该企业公司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明确规定执行,其仍未抵扣的 代驾公司注册投资额,在税收清算时悉数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的税制的纳税,其负责人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前提有对此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 代驾公司注册负责人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物料。对纳税提供欺诈的资讯,违法享受税制的,应按

相关明确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名册,按时实施联合惩处政策。

  四、执行星期

  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天使投资

方针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经 代驾公司注册济体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年份前2月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年份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的,可以适用本通知明确规定的税制。

  

(税务〔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体制改革方针前提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明确规定继续抵扣。

  司法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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