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我是某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财务人员,2009年底我该公司征用石头农地并进行了开发。此地块位于老城区范围,涉及到补偿被拆迁赔偿难题。我该公司在开发前与被拆迁人先按照被拆迁人的具体状况签订拆迁补偿协定,包括被拆迁人房屋、农地、杂草等 公司注册查询专用公共设施补偿,并承诺在原居民小区安置。待房屋建成竣工后,符合上房前提,我该公司和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安置协定,确定应安置的单元房号,并在拆迁安置协定上注明价钱。根据《国家所
局关于外国投资中小企业从事的城市小区建设工程征收营业税难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档明确规定,对偿还总面积与拆迁占地面积相等的部份,由当地
行政机关按同类型住在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
。请问我该公司应怎样确定成本价?应在什么星期缴纳
?
【解答】
《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法例第七条所称价钱显著偏低并无强制执行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等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次序确定其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期时代发生同类型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期时代发生同类型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式子核定:
销售额=开业生产成本或者工程建设生产成本×(1+生产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收)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农地所有权或者卖出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法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星期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日。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称之为将不动产或者农地所有权无偿赠送其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星期为不动产产权、农地所有权转移的当日。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称之为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星期为卖出自建建筑的纳税义务发生星期。
相符合明确规定,对地产中小企业在房地产开发 公司注册查询步骤中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的房地产总面积如与拆迁原产权房产总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型住宅区的成本价核定计征“卖出不动产”的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星期为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