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7号
商务部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征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新闻稿。
商务部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征收管理工作暂行法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全面性推开
体制改革的通知》(税务〔2016〕36号)及现行税率有关明确规定,制定本必要。
第二条 本必要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的单位和群体工商户(下述简称纳税人)在其政府机构驻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计划单列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省辖市、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必要。
其他一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必要。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税务〔2016〕36号文档明确规定的缴纳责任发生星期和计税方式,向建筑服务取材于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向政府机构驻地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审批缴纳。 公司名称注册
《建筑施工许可》未注明合约开工日期,但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的建筑建设项目,属于税务〔2016〕36号文档明确规定的可以选择简陋计税方式计税的工程老工程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下述明确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额度,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陋计税方式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额度,按照3%的征收率计 公司名称注册算应预缴税款。
(三)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额度,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下述式子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陋计税方式 公司名称注册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额度为正数的,可结转才会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建设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明确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和商务部明确规定的有权有效地汇票,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汇票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月底开具的纺织增值税单据。
上述纺织增值税单据在2016年6月30月底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汇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其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取材于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
。
(三)商务部明确规定的其他汇票。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取材于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下述的资讯:
(一)《税率预缴税款表》;
( 公司名称注册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约复制品及信函;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约复制品及信函;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单据复制品及信函。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取材于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预缴的税率税款,可以在当期税率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汇票作为有权有效地汇票。
第九条 零星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另行开具税率单据的,可向建筑服务取材于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申请代开税率单据。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另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别有所不同县(市、区)和工程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单据电话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汇票电话号码等相关细节,留存核定。
第 公司名称注册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星期,按照税务〔2016〕36号文档明确规定的缴纳责任发生星期和缴纳限期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必要应向建筑服务取材于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政府机构驻地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按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及相关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必要缴纳税款的,由政府机构驻地负责人定额行政机关按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及相关明确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