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定额局月底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香水制造、医疗器械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前夕卖出(开业)收入30%的部份 南京市公司注册,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之后缴纳本年度结转扣除。
这意味着从今年1月1日起,上述三类企业的广告费用生产成本将大幅下降。之前,根据《中华民国
法实施法例》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纯利扣除国际标准统合为不超过前夕卖出(开业)收入15%的部份,超过部份准予在之后缴纳本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通知同时具体,对采取授权经营管理方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前夕卖出(开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份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
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个人所得税纯利扣除额度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