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2018〕44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军区公安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更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改进对外贸易结构上,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个人所得税
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收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前提及认定管理工作事宜,按照
(税务〔2017〕79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各个领域范围内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各个领域范围内(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省级高科技机构应报请本级商务、财务、财务和发展改革机构第一时间将《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各个领域范围内(服务贸易类)》增补入省道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必要,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财务、财务、商务、高科技和发展改革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协同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发现新状况、难题第一时间上报司法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教育部和国家所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高科技、商务、财务、财务和发展改革机构及其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实施细则》《行政事务监察法》等主管部门明确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处理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附加:
司法部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 国家所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19日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