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赋事宜的通知
注册外国公司财税收[2015]23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务局,海关广西分署、各直属中国海关:
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管理工作持续发展具体,满足非医药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政府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加的潜在需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药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政府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授课用品免征进口税赋暂行办法》(下述简称《科教用品方针》)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赋暂行办法》(下述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方针》)执行。
二、取消对非医药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政府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加的主体资格限制,经中国海关核定, 注册外国公司2015年12月31月底,对符合《科教用品方针》和《科技开发用品方针》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高等院校、专业知识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政府机构在恰当数目范围进口国外不能制造或者可靠性不能满足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加,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节目
、销售税。
三、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加的基本功能及数目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授课各个领域和特殊任务相结合。
四、司法部报请有关机构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状况进行事中或当场核实。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月底,将上一本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状况报送海关,同时抄报司法部和商务部。
各方针享受整体如有违规的状况,除补交税收和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处罚外,视故事情节长短给予停止免税名额或取消免税名额的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月内执行。
司法部 海关 商务部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