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条例: 公司注册法律法规是什么? 爱问知识人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展开全部公司注册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展开全部其他答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整个注册流程您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传送、快递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准备好至少5个公司预先名称; 2.您需选择就近银行进行注资手续; 3.您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工商所签字验证; 4.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您需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基本帐户和纳税帐户可以用同一帐户) 5.其他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流程依次为: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核准名称 → 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申请营业执照→刻章(公章,私章,财务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你可以咨询一下河北顺亨企业资质代理咨询中心,让你了解更多关于资质代办的问题
公司注册条例: 新公司注册时 经营范围有什么具体规定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其他答案:注册新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规定的,但只要行业不是跨的很大,都可以注册,企业培训,可以注册:教育培训,企业培训。 比较重要的是看注册的新公司经营范围是不是已经有同行已经注册。 如:你的新公司名是蓝邦,但已经有人比你们之前已经注册了,而且经营范围有企业培训,所以你的新公司就不能注册有企业培训这一项。其他只要不涉及的就可以注册。 <img src="https://pic.wenwen.soso.com/p/20180822/20180822125949-1700100853_jpeg_414_243_66217.jpg"/>
其他答案: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注册条例: 公司注册要求
注册公司的一般要求具体如下:1、公司注册地址要求。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住宅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之用的。注册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2、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目前只有某些...展开全部公司注册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有什么管理规定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局长 王众孚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
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处罚。
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注册条例: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新的规定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以前注册资本是实行实缴制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注册条例:公司设立与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1)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公司设立登记实质是将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最后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以法律形式赋予其法人资格,允许其开始营业的状态。(2)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公司设立登记也是确定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界线。自公司登记起,公司拥有了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从而确定了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护了社会交易各方的安全,另外,通过设立登记,禁止不具备条件的公司成立。(3)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