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有所不同的方针目的,中华民族在增值税各个领域明确规定了较少的免税工程项目基于税收优惠的整体性视点探讨中华民族增值税法上的免税体制,主要促进自然资源重点项目、鼓励制造业持续发展、照顾社会上公用事业、促进社会上公益事业持续发展等目的。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广义下“免税”基本概念的定义与查明
本文所讨论的是作为一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免税。然而,增值税免税涵义的普遍性决定了它非常当然属于“税收优惠”的广义。一般认为,税收优惠应当包含两层涵义:
其一,税收优惠包含和服务于国家所特定的方针目的,这可视为税收优惠的客观行为人;
其二,税收优惠是国家所对财政支出的让渡和放弃,借此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励纳税人为特定行为,这可视为税收优惠的主观行为人。
从税收优惠的这一界定来看增值税免税,有下述几个 香港注册公司难题必需查明:
一是,随着营业税成为近代,原有的营业税免税优惠是否及如何并入就颇值得考虑,目前为止 香港注册公司的做法是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份税收外商投资采取“平移方式”而完全延续了原营业税外商投资。
(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时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交由财务机构审批后兼办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时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财务机构审批,按照纳税人具体缴纳的税 香港注册公司款全部或部份返还或退还已缴纳款。
(三)对特定经营者和企业的免税不都属于增值税优惠。
例如,
[1]国际间车辆通行的对经营者免税最类似于的范例是增值税起征点体制,将要零星经营者(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人注册国际标准的经营者)排除在增值税缴纳该系统以外。
[2]各国之所以实行增值税起征点体制是对征税利润与生产成本取舍取舍的结果。如果对零星经营者征收增值税,会给零星经营者带来较低的奉行生产成本,并给征税行政机关带来较低的征管生产成本,而自小数量经营者征收的财政支出却比较较少。
[3]三是,增值税制度基本原理的普遍性导致一些为名上的免税政策实践中起不到税收优惠的视觉效果。但是国家所在制定这些免税方针时,确是出于让与税收个人利益的目标,并以税收优惠的为名发布,只是免税方针的设计上的缺陷使其难以取得税收优惠的视觉效果罢了。本文讨论的增值税免税的范围内亦包含这些尽管实质上可能达不到纯利优惠的视觉效果,但具有税收优惠外观上或为名的免税政策。而且,这种为名上优惠与具体不优惠的反差才是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项目。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限于一个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明确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组织法》明确规定额度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是指中小企业运用于税制在税收法律、行政事务规章中明确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单纯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