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完成登记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必要报负责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系统会计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该系统的会计核算应用程序、使用附带及有关的资讯报送负责人税务机关备案。
(一)从事制造、经营管理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必要等数据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系 注册外国公司统会计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该系统的会计核算应用程序、使用附带及有关的资讯报送负责人税务机关备案。
(三)非全境注册村民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立法、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的明确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将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国际会计、处理必要及有关的资讯报送负责人税务机关备案。
(四)天然气中小企业应按照《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自然资源中小企业开销和有关人民币折耗摊销折旧财务处理难题的通知》(税务〔2009〕49号)的明确规定选择有关开销和资本的折耗、摊销、折旧方式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本程序也适用于上述备案细节的变更。
【方针依据】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中华民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省统合税赋执法公文样式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外注册外资控股村民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必要(试行)〉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1〕第45号)第四章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必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自然资源中小企业开销和有关人民币折耗摊销 折旧财务处理难题的通知》(税务〔2009〕49号)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机关缴纳公共服务法规〉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联络部关于印发〈全省税务机关缴纳公共服务法规〉2.1版改版事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摘录
【兼办前提】
已完成财务登记且稳定状态为长时间的非第三人纳税人。
【受理机构】〔兼办一处、兼办星期、联系电话〕
驻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娱 注册外国公司乐活动),通办可返回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站办税服务厅预约),具体地址可在天津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缴纳公共服务来电查询。
【兼办期限】
纳税人提供备案调查报告的资讯后立即办结。
【报送的资讯】
注册外国公司必报:
(1)《国际会计体制及审计应用程序备案白皮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必要。
前提报送:
(1)财务会计核算应用程序、使用附带复制品及信函(使用计算机系统会计的纳税人)。